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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乘客不同意 擅自合乘被处罚

      

本报讯 (通讯员 石勇生 陆五四) 4月1日下午,出租车驾驶员王某因未经车上乘客同意擅自载客合乘,被市运管所处以罚款200元和书面检讨的处理。

3月29日凌晨1时许,龚某在百官乘出租车回丰惠,身边还带着2万余元现金。当出租车开到皂湖时,驾驶员在未经他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又接了一名乘客上车。当时,龚某因身带较多现金,上车的人他不认识,况且又在凌晨1时多,心中不免产生了不安全感,对驾驶员擅自载客合乘的行为十分不满。好在那人很快下了车,并付了10元车费,龚某这才放下心来,直至车到丰惠。

4月1日上午10时30分,龚某打电话到市运管所投诉中心投诉。下午,该中心运管员把出租车驾驶员王某叫来调查。王某承认了自己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搭客合乘的违章行为,并表示以后决不再犯。该所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49条第4项规定,对驾驶员王某作出罚款200元和书面检讨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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