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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告无辜 裁定驳回起诉状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3件滥用起诉权的黄砂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别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原告池某,上浦镇某砂场经营黄砂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夏某、徐某、王某均系梁某雇工,他们为雇主梁某从事黄砂运输,他们与池某未发生黄砂买卖关系。池某与梁某发生过黄砂买卖关系。

2002年8月,池某向市人民法院章镇法庭起诉,要求夏某、徐某、王某分别支付黄砂款2.58万元、4.02万元、3.04万元。夏某等三人收到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感到莫名其妙。

去年8月与10月,章镇法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3件黄砂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夏某等三人系梁某之雇工,他们专为雇主梁某从事黄砂运输,他们驾车从池某处装载黄砂,但并未发生黄砂买卖关系,实为池某与梁某之间发生买卖关系,故池某所诉的黄砂欠款,应由梁某承担清偿责任。池某要求夏某等三人付清黄砂款,池某之诉属被告主体不当。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上述3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分别作出驳回池某起诉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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