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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砂机“咬”掉左臂 合伙人同赔巨款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挖砂机“咬”掉左手臂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三名合伙人共同赔偿受害人人民币11.3万余元。

孙某、冯某、沈某共同合伙经营新山村庙下砂场。在经营期间,他们雇佣顾某为雇工。去年5月4日下午,顾某及胡某等在挖砂船上工作,胡某在主车上操作,顾某用渡船运砂。突然,运输带后面机器冒出黑烟,胡某跑过去看到,顾某左手臂被运输带轴承轧住(运输带轴承仍在转动)。胡某即关掉排档,与他人一起将顾某拉出来。顾某仅治伤花去医疗费近1.6万元。经法医鉴定,顾某左上臂中段离断伤,自肩关节下13厘米处缺失,评定为伤残四级,并需安装假肢。

去年9月,顾某向章镇法庭起诉,要求孙某等赔偿人民币15.1万元。章镇法庭于11月下旬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孙某、冯某、沈某共同赔偿顾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假肢安装费等共计人民币11.3071万元。孙某、冯某、沈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3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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