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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疯狂司机葛行刚伏法

      

本报讯 (记者 章海宁) 驾车冲撞人群,致一死六伤的山东鱼台籍司机葛行刚2002年12月31日在上虞伏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对罪犯葛行刚依法执行枪决。

2002年2月9日15时40分许,罪犯葛行刚驾驶一辆解放牌10吨货车,在我市谢塘镇新街市场门口掉头时,将一摊位刮翻。后沿该镇四方街、谢塘老街逃跑,至谢塘老街拐角处被群众拦住。葛行刚无视车头两侧数十名群众生命安全,突然启动车辆向左急转,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罪犯葛行刚为逃避责任,在公共场所不顾他人生命安全,以驾车向人群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葛行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葛行刚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复核,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罪犯葛行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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