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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规定最低小时工资

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通讯员 徐思锋)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并首次确定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用工形式,即通常所说的“钟点工”。首次规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和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用工形式变化要求,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今年,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是我市近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为此,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切实履行;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并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止和查处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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