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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贺陶)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已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施新的管理办法。

这个试行的管理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能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处方外配或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遵循“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原则。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并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能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能熟练审方、配方;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房和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建立与医保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据悉,通过国家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范围》(GSP)认证验收及通过省、市药品监督部门《零售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验收标准》的零售药店优先认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和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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