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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非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启动


本报讯 (通讯员 郑松钿)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开展全市非公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全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部门兴办的三产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全部职工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被纳入此次工伤保险扩面范围。同时,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企业必须全员参保。对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公企业,统一缴费基数,实行差别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月缴费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差别费率进行计算。差别费率根据伤亡事故风险的类别分三个档次:一档是矿山、化工等单位企业,费率为1%;二档是纺织、机械等单位企业,费率为0.7%;三档是商业、医疗卫生等单位企业,费率为0.5%。工伤保险费实行按季征缴,银行托收。

据悉,对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即可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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