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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非法买卖持有“毒鼠强”将绳之以法


本报讯 (记者 郑志勋) 继今年7月份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又发布司法解释,对非法买卖持有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两高司法解释,从10月1日起,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毒鼠强又名“424”,有的也叫“一步倒”、“三步倒”、“闻到死”、“猫不死”、“气死猫”等,其毒性是氰化钾的100倍,是砒霜的300多倍,1克毒鼠强就足以让近两百人在几分钟内丧命,并且没有特效解毒药。1991年,国家明文规定毒鼠强为禁用品种,并先后多次开展了整治活动,但近年来毒鼠强中毒事件却时有发生,去年南京的“9·14”毒鼠强投毒事件、今年我省苍南“6·26”特大系列毒鼠强投毒杀人案的惨痛教训,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目的在于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惩治犯罪分子,彻底根治毒鼠强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两高司法解释10月1日起施行后,我市农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已多次巡查整治,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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