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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据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

二、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三、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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