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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华社记者 朱玉 李薇薇



不久的将来,我国农民看病的费用也能报销。一个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在我国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3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到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通知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关于筹资标准,按照通知要求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旧合作医疗制度在成立的经济基础上有较大差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数额有明确规定,医疗服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较高,以保大病为主,筹资管理单位主要以县为单位。而过去曾存在于广大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较广,名义上是政府扶持,但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财政投入数量,个人投入为主。筹资水平较低,医疗服务水平也较为低下,抗风险能力较差,以保小病为主,筹资管理单位以村、乡为单位 。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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