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党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乡镇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是上级党委各项中心工作的落脚点,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科学地、正确地选人用人,切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 贯彻落实好《条例》,前提要加强学习。要组织党委、政府、人大班子成员,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力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弄清“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学习,让一般干部了解《条例》,解决认识上的偏差问题,组织村居干部学习, 增强基层干部及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意识,以此营造良好的用人氛围,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贯彻落实好《条例》,关键是完善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要继续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推行党委任免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和中层干部定期汇报考评制,探索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网络,形成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良性监督机制。 贯彻落实好《条例》,重点是更新观念。注意将《条例》精神与乡镇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选人用人和班子配备上,要敢于“三个突破”,针对乡镇撤并以后区域面积大、干部人员多的实际,突破地域限制,坚持大范围、多渠道选拔干部。针对农村工作复杂、繁琐的实际,突破资历框框,坚持多层次配备干部。针对乡镇机关大中专年轻干部多的实际,突破资格界限,坚持多岗位培养锻炼,为优秀人才施展才干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 贯彻落实好《条例》,要深化乡镇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条例》要求,改进和完善各项干部管理制度,坚持讲道德、重实干、看政绩的选人标准,建立健全以干部能上能下为重点的用人机制,同时要加大对贯彻执行《条例》的民主监督力度,落实全体乡镇干部对干部选拔的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 贯彻落实好《条例》,必须坚持选贤任能的原则。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要坚持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特别是要把好方向、标准、公认、作风“四关”,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经济要发展,人才是保证,结合乡镇实际,当前要大力选用那些肯干事、能干事、好共事、干净干事的干部,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的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优秀人才选准选好,切实推进乡镇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作者系章镇镇党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