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确认,何为道德,何为不道德,从来扑朔迷离、如入迷宫,有时让人迷感不解、难辨对错。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个叫刘宇秀的派出所副所长,少时丧亲,生活困顿,在别人的帮助下读完大学,工作后立志助学,以微薄的收入资助四个贫困孩子。一个孩子考上大学,刘被学费难住了,求告无门,只好借了4000元钱,好不容易把孩子送进了大学辉煌的殿堂。“学费事件”深深地刺激了她,使她感到“有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从此她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受贿索贿,把得来的钱财全部用于扶贫助学,但最终却东窗事发、身系囹圄。对其遭遇,有不少人都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而比较统一的结论却是“好心办了坏事”。从谋取金钱的手段看,她毫无疑义是受贿索贿,触犯了党纪国法,应当绳之以法;而从运用金钱的目的看,她没有一丝一毫道德的沦丧,反而是一个“道德的胜利者”,在受她救助的孩子们眼中,她是一个可亲可爱的“刘妈妈”,是当今世上“最值得爱戴和尊敬的人”。 社会上也常有这样的事情,某些部门的领导,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牟取非法收入,并不是中饱私囊,而是为了单位搞福利,或造集资楼,或提高补贴,目的就是为了大家的生活工作条件得到较快的改善。一旦事情暴露,主要领导得到处罚,群众往往褒贬不一,甚至是褒多于贬,说是“代人受过、替人受罚”、“好处大家得,责任一肩挑”。这种评议,更多的似乎从道德的层面来进行审视,好像也没有错。 这就常使普通百姓陷入一种迷惑的“两难”境地,法律与道德在某种时候是否就是一对天生的矛盾,难道就不能把它们统一起来,纳入一个正确的轨道。这实质上就是要正确把握一个道德底线,以道德底线去衡量、去评判,道德与法律就会相互统一、绝不矛盾。法律是公共的法律,道德是社会的道德,都必须放到全社会的范围去审察、去评判。如果把衡量道德的标准人为地缩小到一个狭窄的区域,那这种表面上遵守“道德”甚至是弘扬“道德”的行为,恰恰是违背了法律、触犯了党纪,实质上仍是一种不道德。 大家都读过《水浒传》。如果撇开农民起义具有一定积极作用的意义,单从其行为来看,那也是一种冲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在那个梁山水泊里,一百零八条好汉为了自己确定“替天行道”的所谓“道德”准则,追求大碗喝酒、大块吃肉,不问该杀不该杀、该劫不该劫,都可以放开手脚大胆“劫富济贫”、钢刀加颈,也不知枉杀了多少冤魂屈鬼,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在梁山人看来这些都是天经地义,都是“道德行为”;而从整个社会层面看,却是绝不道德的,因为梁山人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损害了大众的利益,违背了社会的普遍道德标准。同样,少数领导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不惜损害社会的公众利益,强抢豪夺,牟取暴利,也是一种丧失道德底线的错误甚至是犯法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是有形的道德,道德是无形的法律。道德的底线,实际上表现为是否符合最广大群众的意愿,是否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如果以道德为幌子,为少数人谋利益,即使自己从中没有得到额外的好处,那也属于不道德的范畴,可能一时会获得较好的政声,博得较高的声誉,但最终法律必定“找上门来”,下场必定可以预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