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士及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授予“上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相关的各种礼遇。 第三条 “上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士和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上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进与本市的友好交流合作中,或者与在本市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引进优秀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在重要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各项工程建设中,积极传授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重要信息,提出重要咨询意见,为我市解决技术难点、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本市引进外资或在本市建立“三资”企业投资数额巨大,或者帮助我市在开拓对外合作渠道、促进出口创汇、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成效显著的; (四)热心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累计数额较大的; (五)为发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各项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或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和特殊地位的知名人士。 第五条 符合授予“上虞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一)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二)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三)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民政府向被授予“上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上虞市荣誉市民证书》。荣誉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