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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位茶农拿到越州龙井手工制作证书


(本报记者 徐芳) 去年9月,丰惠一农民在替人翻建新屋时,不慎触到了近在头顶的高压线,致使脊椎骨受伤。像这种触电事故在农村时有所闻,但其中很少有人会想到这种触电事故发生的背后,隐藏的却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的淡漠、知识的缺乏和对法律的不够尊重。

我国于1995年颁布《电力法》,我省也相继出台了《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其中就明确了必须切实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办法》中规定,在一般地区,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从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5米,35—110千伏的为10米;导线与竹子、树木或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1—10千伏的不少于3米,35—110千伏的不少于4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及时修剪或者砍伐。

本文开头的这位受伤者和雇主,显然没有电力设施保护的概念,终于酿成事故,这并非偶然。

现实生活中,这种无视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行为可谓比比皆是。一位多年从事电力设施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组他统计的数字:从1998年以来,我市各地农用变压器被盗12台,价值13万元左右,被盗各类农用低压导线15000多米,价值10多万元,被盗各种电缆、架空导线价值20多万元,农网改造期间几乎每月都要发生一起盗窃电力设施案件。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为了个人利益,甚至还有阻碍对电力设施进行检修的现象。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关乎一方的光明,也关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可是为什么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扼制呢?这位电力管理人员分析,主要原因除了对该项法律法规未能宣传到点之外,关键在于目前因体制上的原因,有电力管理权限的部门没有执法权,而有执法权的部门却无法履行管理职能。其次,在审批或规划已建有电力设施或已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及附近的新建项目时,有关部门很少会同电力部门审查。因此,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沟通,进一步明确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加大对保护电力设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是切实改变电力设施屡遭破坏现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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