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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若干规定


一、奖励范围

在我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过程中,直接介绍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引荐者)。

二、引荐者的义务

引荐者应向本市的项目合资合作者或各级招商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投资信息。包括投资者、项目内容、投资额、联络方式等信息。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跟踪和服务,引荐项目落实后,在市招商局领取《项目引荐者登记表》,并按真实内容填写,自主申报。

三、奖励标准

(一)以实际到位资金对引荐者计奖。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引荐者奖励按实到外资额的3‰计奖,实到外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5‰计奖;内资引进项目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5‰计奖。

(三)奖金发放,依据项目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外资项目随到随奖;内资项目实行年终结算,次年初发放。

(四)根据合同或章程,外商投资项目和内资合作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经权威部门审核认定后,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五)分期出资项目,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分期出资规定的,经审核确认,予以分期奖励。

摘自虞政发(2002)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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