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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应关注什么?


(本报记者 徐芳)城市房屋拆迁一直是贯穿城市发展主旋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3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实施了11期大规模的旧城拆迁改造,先后出台了3个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但随着改革深入和我市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的不少规定已不再适应现阶段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去年6月和11月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在原有内容上作了较大修改。为保证我市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重新制定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已是势所必然。

那么新实施的拆迁办法与以往相比,有些什么样的突出特点呢?

据市规划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拆迁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时代特点,使新办法在补偿安置政策上呈现出从以实物安置为主转向以货币补偿为主;从主要按人口安置转向按拆迁面积补偿;从对产权人、使用人一并补偿安置转向以产权人为主,兼顾使用人;从以重置价进行补差转向以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从注重房屋补偿转向房、地一并补偿等五大特点,充分突出市场化,体现了依法、公正、公平。

与原拆迁政策相比,新的管理暂行办法要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拆迁补偿:新办法将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其中又以货币补偿为主要方式。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可在被拆迁人原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10%的补贴。货币补偿金额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该价格随市场变化每年公布一次),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层次、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一律按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但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临时建筑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作适当补偿,具体将按房屋拆迁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按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生活特困人员补偿:对由市民政部门证明确属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并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从而充分体现了新办法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使这部分困难家庭也能得到最基本的居住空间。

新办法出台后,一整套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配套政策也将及时制定实施,以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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