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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疗事故纠纷正向规范化迈进

本报记者 陈胜龙



编者按:

医疗单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难免会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或因医疗差错造成病员人身伤亡的事情,医疗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缺乏一套规范有效的运作机制,患者与医疗单位之间常常摩擦不断甚至于对簿公堂。尽快探索出一条既能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化解医疗风险的路子,一直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今年4月15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更是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不少患者家属来人来函,在向报社询问新条例内容的同时,更热切盼望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能尽快向规范化迈进。本报记者为此专门就这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

记者在市消费者协会采访时了解到,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明确患者享有消费者的权益后,广大患者们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去年以来,市消协受理的各类患者投诉就达10多起,内容涉及医疗类产品质量、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等。面对投诉,我市不少医疗单位都能摆正位置,及时履行义务,合情合理地承担相应的责任,部分医疗单位还组建了消协监督联络站,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为了有效化解医疗事故纠纷,我市一些医疗单位曾作过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市卫生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在新形势下开展医疗服务确实风险责任较大,许多医务人员深感肩上的担子更加沉重,有的对一些疑难病症甚至产生了畏难情绪,视为不敢碰的“烫山芋”。这种情况势必会影响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探索出路关键靠创新。去年,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4家医疗单位及400余名医务人员向保险公司投入医疗责任保险17万多元,这在省内县市级医疗单位中尚属首次。市中医院领导认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虽然增加了医疗成本,但适应了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事故纠纷,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应该看到,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后,对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险种的局限,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仍有不少地方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如精神损害、惩罚性赔偿等,在医疗责任保险中都不负责赔偿,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单位却有相应的要求。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事故中更趋规范,弥补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不足,使患者与医疗单位双方都有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市消协负责人介绍说,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行办法中,医疗事故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在对医务人员追究责任时,这两种的惩罚措施却是不同的。新《条例》规定,只要查出医务人员有过失,有违反常规和护理规范的情况,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属于医疗事故。同时,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条款也很规范,现行条例对医疗事故一般作补偿处理。新《条例》专门列出赔偿条款,并有具体的项目和计算方法,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使医患双方都有章可循。

过去在处理医疗事故中,最感头疼的是死因确定。新《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检尸,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检尸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人员参加检尸,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检尸过程,拒绝或者拖延检尸,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同时,患者在医疗单位内死亡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可以说,新《条例》的制定并即将实施,对广大普通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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