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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报讯 (通讯员 徐文忠) 为加快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我市从2002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据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4%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费统筹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1%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13%按月缴纳医疗统筹基金,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统筹基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具体操作中,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块运行。公费统筹对象个人帐户按原办法由市医保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企业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单位自行建立、自行管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另悉,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具体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适当拉开差距),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年度累计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分担。最高支付限额(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支付,个人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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