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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也制假 兼有传媒为虎伥

广州一知名企业因虚假广告被告上法庭



(本报记者 章海宁)只因轻信一媒体刊登的广告信息,我市一物资经营公司据此经销了广州某知名企业生产的“×××”牌摩托车,不料,市技监局以摩托车有假冒“台湾光阳”之嫌,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蒙受损失的物资经营公司一怒之下,日前向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状,要求判令广州某企业及媒体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市某物资经营公司称:1999年8月24日,公司根据被告常州某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所编《摩托车商情》上刊登的广告,购买了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出品的“×××”牌摩托车8辆,除2辆未售出,其他均已售出。2001年4月13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扣了上述2辆摩托车,认为摩托车上均标有台湾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特定之产品品质标志“KYMCO”,属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遂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摩托车,罚款102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同时,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查处,也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和其他产品的正常销售。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退还尚存的2辆摩托车并返还货款23600元,赔偿罚金及其他损失2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常州某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在《摩托车商情》上刊登了以假充真的摩托车虚假广告,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退货并予赔偿;由于原告经销的上述车辆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和正常业务开展,还应赔偿原告有关损失。被告常州某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摩托车商情》的编辑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但仍予以发布,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也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将于近期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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