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城市民兵建设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没有强大的城市民兵,就没有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就没有强大的国防。必须把加强城市民兵建设作为全党全军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开创新世纪我国城市民兵建设的新局面。 《意见》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战略全局的高度,对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建设作出了部署。《意见》共分五个部分:一、充分认识城市民兵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二、城市民兵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三、深化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四、完善城市民兵工作管理体制;五、加强对城市民兵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城市民兵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国防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为依据,遵循党管武装、坚持和完善民兵制度、平战结合、改革创新、依法建设的原则。城市民兵工作改革,要从民兵战时担负的任务着眼,充分考虑各城市所处的战略位置和经济发展等情况,调整民兵组织,强化政治工作,加强军事训练,改善武器装备,改进经费保障办法,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组织健全、训练有素、装备良好、保障有力的城市民兵队伍,确保执行任务时能够靠得住、拉得出、用得上。要根据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情况和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新形势,完善企业人民武装工作领导体制,改进企业民兵工作管理办法,强化军分区(警备区)和市辖区(市)、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的职能,建立健全城市民兵工作属地管理机制。 《意见》强调,做好城市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任务。要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切实把城市民兵工作摆到战略位置。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考虑。要坚持和落实党委议军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及时研究决定本地区民兵建设的重大问题。要健全市、市辖区(市)党的人民武装委员会,设立街道党的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民兵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保证城市民兵工作的顺利开展。兼任军分区(警备区)、市辖区(市)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市、市辖区(市)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军事部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并形成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下一级党政分管民兵工作负责同志的工作实绩时,应当听取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意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系统要重视、支持民兵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本系统、本单位民兵工作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党委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负责人民武装工作,组织抓好本单位的民兵工作。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增强其国防观念;重视抓好企业的国防教育,增强企业履行国防义务和民兵工作职责的自觉性。要加强民兵工作地方性法规建设,积极推进民兵工作法制化进程。各级军事机关要把加强城市民兵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城市民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组织民兵参加企业改革、重点工程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实现用兵练兵强兵的有机结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