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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向民工收取风险抵押金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我市加快创建“三大强市”和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大批农村劳动力和外地民工纷纷来到城区打工赚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他们也常常碰到一些不顺心的事情,诸如用工单位向他们收取风险抵押金的问题。为此,他们向报社及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给个说法。记者近日专门就此事走访了有关部门和单位。

(本报记者 陈胜龙)大量的数据表明,近几年来,农村劳动力、外来工和流动人口已逐渐成为我市城区和主要集镇工作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他们往往在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服务业中承担着最艰苦的工作。但相对于他们所付出的劳动而言,这一群体的收入是比较低的,更令人忧虑的是,他们的利益常常因一些人为因素而受到损害。不少农民工和外地民工反映,一些用工单位在招收职工时擅自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予录用,有的甚至在招收用工的广告栏上公然写上收缴农民工、外地工的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数额。

对于能否向农民工、外地工收缴风险抵押金的问题,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态度非常坚决:决不允许!而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该局的监察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领导还专门向记者出示了这方面的法律文件。

早在1995年8月,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订金、保证金(物)或风险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非法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物)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企业、单位立即将风险抵押金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一直比较重视查处企业非法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仅去年就查处了16起,查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技术等级证书3起,做到举报或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如去年底责令一家化工企业将收取的15万元风险抵押金全部退还给职工,切实维护了低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明知向民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是非法之举,少数企业为何仍然我行我素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企业和雇工老板大多出于自身的考虑。他们认为,农民工、外地民工一般素质较低,收取风险抵押金可以对员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便于管理。但更多的企业界人士认为此举不可取,而且是一种短期行为,从深层次考虑只会激化劳资矛盾。浙江大普集团多年来从未向员工收取过一分风险抵押金,自1993年到2002年,该集团连续10个春节期间加班加点实施满负荷运作,职工们都坚守岗位没有怨言。“大普”老总王列东说:“现在许多急、难、险、重的工种都是由农民工、外地工来承担,他们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作出了贡献。企业对他们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在出现这些苦差使没有人来干时,才突然感到民工的重要性。”

有关人士认为,向民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企业行为,而是关系到我市的投资环境和上虞对外形象。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虽然实施监督和查处的责任主要应由劳动部门来承担,但是,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相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有所作为,共同来保障民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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