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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来上虞市投资的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

1、对直接介绍外商来上虞投资的境外机构、单位和有关个人,按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金额的3‰给予奖励(外资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2、对直接引进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予以奖励。

3、投资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按有关规定参照办理。

三、办理程序

1、凡申报奖励的须提供介绍引进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等证书复印件及外商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证明。

2、引进外资项目申报材料需分别经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兑现。

(摘自虞政发200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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