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芳)购买商品,享受某种服务,首先关心的当然是价格,但许多人早已知道有些看似“明码标价”,却整个是骗你没商量。专业人士称,这就是价格欺诈行为。但是由于价格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消费者往往落入陷阱而不知。最近国家计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并定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14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按照规定,可处50—5000元不等罚款,甚至没收其非法营业所得直至勒令停止营业。 纵观这些价格欺诈行为,不外乎以下几种: 虚假明码标价行为。主要指经营者明码标价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有虚假成分,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据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相当多的包装商品都没有达到明码标价所标明的重量。一些商场的商品其实不是某地的产品,却标明是某地产品,不是进口的却标明进口,不是某品牌却标明是某品牌;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明明没有产权证,却谎称有;一些餐饮、娱乐企业标明有关服务项目,但事后却借口各种原因不提供服务等。 模糊明码标价行为。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故意用隐晦的、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识,使人误解,诱导他人交易。如故意用“两”为计量单位取代消费者常用的斤为单位计量;一些广告中宣传“买一送一”,等到消费者想要付一半钱购得货物时,却宣称送的“一”绝非买的“一”,如买一双鞋却送一副鞋垫等。又如一些旅行社宣传“头尾6日游仅2000元”,实际上是第一天晚上出发,第六天一早返程,“6日游成了4日游”。 虚假降价行为。一种是经营者虚构一个较高的原价,然后以“处理价”、“跳楼价”、“最低价”等煽动消费者购买。第二种则较隐晦,经营者虚构转业、停业、歇业等,谎称削价处理商品。记者就在人民路某玻璃制品店看到“本店结业,最后3天清仓大拍卖”的牌子后进去购买了一些玻璃制品,但一位朋友告诉我,你买玻璃制品的那间店,现在仍挂牌营业,那已经是一个多月之后了。 虚假优惠折扣行为。经营者虚拟原价,再标出一个虚假优惠折扣价,诱骗他人购买。而实际折扣后价格仍高于真实价格。这有点类同于以虚高定价为核心的讨价还价行为,俗称“杭州人,半煞价”,而其实对半煞价,商家仍有利润可赚,甚至高出进价数倍。 “黑箱”定价则更为隐秘。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但对附带性、相关性、售后环节消费项目故意隐瞒不予以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在消费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必要的附加项目和附加费用。如一些酒家常运用所谓“特价”来招徕顾客,宣传“龙虾仅70元一斤”,但其他菜则10元一位,冷菜10元一碟,有时不问顾客需不需要,就主动上小菜,也不主动报价。如顾客一坐下,就主动上茶,顾客以为是免费用茶,事后才知,每一杯所谓洋参茶、八宝茶都收10元至20元不等价格,方大呼上当。在房产交易中,这种欺诈行为使消费者损失更大,消费者知道了商品房价格,却不明了售房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售后环节的配套收费项目、标准,事后只能徒叹“买得起却住不起”。更有低价标价,高价结算行为。此种行为类似于恶意敲诈,少数经营者甚至以威胁手段要顾客购买,并接受高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假冒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特别是一些带有垄断性行业性质的经营者,在制定属经营者自主确定的价格时,谎称这一价格是政府定价,从而使顾客被迫强制接受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其他价格欺诈行为还包括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以次充好、短斤缺两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等等。 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再次明确重申了《价格法》对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制裁措施。随着管理的加强,不规范的标价和违反市场经营规则的行为必将受到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