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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资遇麻烦 只因合同未签订

      

本报讯 (通讯员 蔡志贤) 近日,市劳动仲裁委立案审理了一起职工陈某诉一家机械设备厂欠付其工资的争议案,但陈某因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劳动仲裁委也爱莫能助,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原来,上海一家设备厂于2002年5月至8月期间,在我市一家机械设备厂内作为生产基地试制油烟机,陈某在该基地从事工艺技术工作。在此期间,上海方委托上虞方对基地内一切事务进行管理,费用由上海企业负担。陈某在这几个月中陆续领过总计1550元的生活费,但事先说定的工资未能全部结清。为此,陈某向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上虞某机械设备厂支付工资。

我市仲裁委考虑到,根据规定,陈某只能到上海企业为被诉人提起申诉,因为陈某与上海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上虞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因此,陈某诉上虞一家机械设备厂工资欠付争议主体不成立,应予驳回。

从陈某的教训可以看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维权就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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