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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任意跳槽 惹来连锁争议

      

职工跳槽本是平常事,但是日前季某等五位打工者因跳槽不仅给自己惹来麻烦,还使雇用他们的企业负上了连带责任。其主要原因就是季某等五人没有按正常合法的程序跳槽。

季某等五人自安徽临泉来我市打工。今年春节过后,季某等人与位于崧厦的一家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成为该服饰公司的职工。半年后,由于服饰公司业务不是很正常,季某等工人不能按月足额地拿到工资,故而,季某等五人在没有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走了之。此后,季某等五人又到了位于百官的另一家工艺服装厂打工。

9月23日,服饰公司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诉季某等五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诉招收季某等人的工艺服装厂为第三人,负担相应的责任。获悉遭遇投诉一事后,工艺服装厂当即聘请了律师,并带着这五位职工前往服饰公司寻求解决方案。律师一方面向五位职工讲解《劳动法》有关条款,讲清违约所应负的责任,一面积极与对方企业协商。最终使被诉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季某等五人按事先约定分别支付服饰公司违约金1000元,申诉人不再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据介绍,前些年,企业追究未履行劳动合同职工的责任情况在我市时有发生,但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而近年来,随着我市纺织行业的发展,纺织职工随意跳槽情况日益增多,企业追究第三人责任的仲裁案例也有增长的趋势。负责过较多劳动争议案的市劳动仲裁委的蔡志贤针对本案告诫有关人员和企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合同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合同,职工跳槽或企业不再留用员工也要按正常依法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第三人(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再依法招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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