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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条作假案的风波

      

10月24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原告谢某实施了拘留并处1000元的罚款。作为债权人的谢某因别人欠钱不还而将对方告上法庭,最后自己却受到处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要从今年的2月份说起。2月6日,谢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返还所借款项。谢某在诉状中称,2000年9月自己经陈某请求,出面向浙江金威集团公司办得棉花“设点收购、委托加工认定书”一份。此后,陈某在沥海收购棉花,自己帮其共同收棉。其间,陈某缺少资金,向自己借贷14万元,至今未还。谢某还向法庭呈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和收条各一份,证明陈某曾向自己先后借款1万元和13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陈某承认双方有钱款纠纷,但数额不符。他提出与谢某是合伙收购棉花,双方共投入了4万元,其中1万元谢某在押运棉花期间将结算的棉花款用于个人粮店买米,应扣除。并提出谢某的13万元收条系伪证,要求司法鉴定。

对于陈某提出的要求和“收条”中存在的明显疑点,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级法院对该“收条”予以文件鉴定。6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结果出来,证明“收条”“13万元”中的“1”字为添加。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还听取了谢某对“收条”的陈述,而谢某在“收条”鉴定前后提供了不一致的说法。

经过调查取证和审理,市人民法院认为谢某要求陈某偿付14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中4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陈某辩称谢某已将棉花款用于个人粮店进米,应从欠款中扣除,因无证据印证,不予采信。判决被告陈某偿还谢某借款4万元。

陈某不服市人民法院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陈某于2002年9月30日前归还谢某3万元。逾期不付则于10月8日前归还谢某4万元。

10月22日,市人民法院对谢某伪造证据一事作出处理决定,对谢某拘留15天、罚款1000元。于是出现了本文前头所说的一幕。 (高放 陈亚君)

借钱还款,合伙经商,本是民间常见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现象。但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民间借贷不仅要有证据,而且更不能伪造证据。证据是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即使是债权人,伪造证据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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