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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酒瓶爆炸 碎片划伤脸面

两岁婴孩获赔两万元

      

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浙江石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补助金21500元。至此这起酒瓶爆炸伤人事故以原告胜诉告终。

今年两周岁的原告阮家乐,家住上虞市曹娥街道望江公寓22幢。父母亲叫阮晓冬、葛桂飞。去年8月19日,其母葛某从望江小店购买两瓶石梁啤酒回家。中午12点40分,突然一声巨响,一只啤酒瓶发生爆炸,顷刻间一小块玻璃碎片划破小孩的脸孔,殷红的鲜血、凄厉的哭声,吓得全家惊慌失措、急送医院抢救治疗,共缝了七针,经法医鉴定小孩左面部挫裂伤。原告之伤虽未构成伤残,但目前面部有疤痕局部增生,并疤痕呈条状。事故发生后,上虞市消协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此事,除被告已支付5000元现金外,双方未能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据当地消协介绍:啤酒瓶爆炸原因,是石梁酒业公司生产出售的啤酒瓶为非B瓶,属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瓶子。

原告起诉后,经上虞法院审理,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补偿金21500元,扣除已付5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16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及法医鉴定费346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陈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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