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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跳板打伤人 坐牢还要赔偿钱

      

本报讯 (通讯员 陈世泽) 最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顾文江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赔偿原告人徐某1000元。

被告人顾文江系百官街道星五村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年6个月,1998年12月刑满释放,2002年3月5日上午7时许,顾某在恒利小区拆迁工地施工时,为争夺跳板与徐某争执互殴,顾某拳击徐某腰、腹部,致使徐某脾脏破碎造成重伤,案发后顾某向警方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顾某在前罪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态度、赔偿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被害人在案发因互殴的纠纷中存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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