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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开庭审理 三级法医鉴定

“村委主任打人案”原告举证不能一审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 章海宁 通讯员 孙奇杰) 村妇暴亡,是脑溢血猝死还是被人殴打致死?7月16日上午,喧闹一时的上浦镇庙基湾村委主任“打人致死”案迎来一审判决: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姜志根是上浦镇庙基湾村人,2001年9月4日,姜志根向市人民法院提交一纸诉讼状,称2001年6月19日上午8时许,其妻虞伟芝去被告王定根、郑仙英夫妇所开的汽配店向王定根询问情况,遭两被告恶语相向、动手打人,致虞伟芝走出店后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姜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2万元。

市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先后对虞伟芝的死因作了法医鉴定。

法庭审理认定:2001年6月19日上午7时许,姜志根因他事被市公安局上浦派出所行政拘留送市拘留所,其妻虞伟芝闻讯后赶至派出所,拉扯姜志根不让前往。8时左右,虞伟芝回厂一趟,曾言明就姜志根被拘留一事要去找村干部。8时30分左右,虞伟芝找到村民委员会主任王定根与其妻郑仙英开办的汽配店。不久,虞伟芝坐倒在被告王定根、郑仙英汽配店门口,嗣后立即被送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一致认定,虞伟芝系脑内大量出血致脑疝形成死亡;不良精神刺激、情绪激动对虞伟芝脑血管自发性出血起一定诱发作用。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姜志根起诉被告王定根、郑仙英打骂虞伟芝致虞死亡,但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两被告有殴打虞伟芝行为,提供的照片也不能证明两被告有殴打虞伟芝的事实,同时,法院收集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两被告有殴打行为,而法院委托鉴定的三份鉴定结论均证明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自身病变而非外伤所致。对法医鉴定中不良精神刺激、情绪激动对虞伟芝死亡起诱发作用的问题,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收集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虞伟芝的死亡确系被告言语和行为所诱发。综上,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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