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类别 | 费用分类及分段 | 报销比例 | 其他 |
普通门(急)诊 |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60% | 普通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800元,不设起付标准。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累计净报销限额为1000元,在省内异地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不设转外个人负担比例,报销比例同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除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50% | ||
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25% | ||
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除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15% | ||
慢性病门诊 |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 65% | 已备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累计净报销限额(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为1200元。其中,肺结核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转外个人负担比例,报销比例同市内。 |
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 | ||
市内其它定点医药机构(不含二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25% | ||
市内其它定点医药机构(不含二级医疗机构)除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15% | ||
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及床位费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300元。门诊特殊病种400元。床位费40元/天。(参保人员在同一个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或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
住院(门诊特殊病种) | 超过起付标准-28万元 |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 85% |
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75% | ||
市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个人负担10%(未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负担2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 ||
大病保险 |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2.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3.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4.共付段按比例个人支付费用; 5.乙类先行自付费用; 6.转外和异地就医按比例需自行承担的费用; 7.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住院、门诊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5000元(其中住院18000元);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起付标准为8000元;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 70% | 我区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降低一半,报销比例提高10%(即8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