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退市规则要点
【第一类】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一、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 一年度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或同期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
■ 连续两年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科目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或同期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
■ 连续三年以上 相关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增一项ST情形,强化对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
【第二类】规范类强制退市
一、新增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退市
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实施*ST。*ST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或仍存在占用资金情形,即退市。
二、新增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披露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个会计年度仍有以上情形的,即退市。
三、新增控股权无序争夺退市
增加一类“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情形,即“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被深交所要求整改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实施*ST。*ST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即退市。
【第三类】财务类强制退市
一、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指标
“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中的营业收入从原规定“1亿元”提高至“3亿元”。
二、将“利润总额”纳入“亏损”考量
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主板上市公司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创业板扣除后低于1亿元。
三、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类】交易类强制退市
主板A股、主板A+B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总市值从原规定3亿元提高至5亿元;创业板、纯B股,维持“3亿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