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超过30日以上仍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非机动车、机动车辆进行公告。
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扣车凭证、机动车合法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28号一楼)接受处理。经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接受处理的,本局将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