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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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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9月,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生产线一条,并堆有纸巾原料、包装膜等生产原材料;外间仓库内存放着成品纸巾,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5日”“2023年8月25日”,而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经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展生产活动,生产持续时间为7个月零6天。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1.问:何谓消毒产品?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问:本案例中涉及的关键法律条款是?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违法生产经营,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消毒产品关系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生产经营,忽视了法律的约束,一旦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极有可能会导致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受损。因此,企业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合法生产经营。


上虞日报 新闻·综合 00002 以案释法 | 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被罚! 2024-11-01 上虞日报2024-11-0100005 2 2024年11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