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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农业

关于推进“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进一步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三农”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全年稻麦油复种(翻秋早籼稻、再生稻不计入复种面积)、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及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含制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60元的直接补贴(其中油菜按实际面积给予每亩140元的直接补贴),为鼓励早稻种植,区级财政再给予每亩60元的规模早稻种植补贴。对种植早稻且复种连作晚稻,按连作晚稻面积在规模种植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翻秋早籼稻、再生稻面积不予补贴,只享受一季早稻面积补贴)。

  2.对机插水稻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生产主体,按实际机插面积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

  3.继续执行规模种粮贷款贴息政策。对上虞区范围内全年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的贷款资金,由财政按年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

  4.提标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各级财政累计亩均投入均不低于当年度省级要求。

  5.对购买应用主推配方肥的粮食、油菜种植主体,给予500元/吨的补贴,每亩补贴配方肥最高限量40公斤;对配方肥销售备案的农资经营单位,按实际销售的粮油作物主推配方肥给予50元/吨奖励。

  6.支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对列入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制)示范区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

  7.建立机插秧储备保障制度,对按程序调用或完成储备任务并销毁的储备秧,分别给予3元/盘和5元/盘的成本补偿。

  8.完善粮食和良种订单奖励政策。区财政对各种粮主体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投售的稻谷给予奖励。全区统一执行省定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粮食订单奖励政策,每50公斤早稻、常规晚粳稻分别奖励30元、20元;翻秋早籼谷和籼粳杂交晚粳谷不列入订单范围,翻秋早籼谷实行按市场价收购。

  对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投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按实际投售种子数量给予奖励,其中:每投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投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投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9.支持粮食流通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对列入全省统计范围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每月库存粮食大于等于必要库存要求数量的(具体库存数量另行规定),给予粮食贷款利息的10%补贴。落实粮食产业政策,对省定的粮食骨干企业区财政给予技改投入的20%补贴,对上级的奖补资金按实全额发放;对重点物流设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改造和应急加工能力建设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10.加快推进社会化储粮。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在区内重点粮油经营加工企业试点实施社会责任储备,对核定的社会责任储备给予每吨每年200元的费用补贴(按原粮计算),库存粮食数量根据企业能力协商确定,不包括企业必要库存量。发挥责任储备“平时正常经营周转,应急时服从政府调控”的作用。

  11.对落实并完成应急指标储备任务(7吨农药和1680吨化肥)的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12.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工作。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屠宰的生猪,给予每头3元的检测费用奖励。生猪屠宰场生产垃圾、病死猪及检验检疫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区财政补助80%。

  13.扶持畜牧业健康发展。加强生猪出栏调控,适时推出生猪出栏奖励,引导季度生猪生产。加速提高能繁母猪存栏率,对区内保留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引入种(母)猪的,给予每头300元奖励。完成“两化”试点场,对通过评估的示范场和其他试点场,分别按照1万元和0.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4.鼓励规模生猪养殖提升生物安全、污染物处理等设施设备,乡镇(街道)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15.加大保障型蔬菜基地建设。对列入区级一般新建、提升改造项目的,对蔬菜种植基地内开展沟、渠、路等基础设施和大棚、喷滴灌等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的,按投资额的5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市级重点新建、提升改造项目的,按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6.支持高品质果园建设。围绕培育“四季仙果”品牌示范基地的目标,选择有一定产业基础、果农积极性高的基地开展高品质果园建设,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数字化应用设施设备提升,按实际投入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加强茶园基地建设。对新建连片10亩及以上的茶园(包括老茶园改种换植),按茶园海拔高度,给予生产经营主体2500—3500元/亩的补助。对连片30亩及以上茶园内建设的路、沟、渠等基础设施,总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支持中药材基地建设。对中药材种植基地开展沟、渠、路等基础设施和大棚、喷滴灌等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支持油茶种植。支持油茶种植。对新建油茶林且集中连片2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建油茶林且集中连片5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新建油茶林且集中连片10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0.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对当年新建连片种植林下道地中药材、食用菌等适宜林下种植作物100亩(含)以上的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

  21.对用植保无人飞机(需按申报主体名义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开展飞防服务且当年合计服务面积超过5000亩次的服务组织,给予每亩2.5元的作业奖励。

  22.支持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对当年度申报并完成建设的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获省级补助的主体,区级资金不予重复补助)。对列入首批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按《上虞区加快推进农业双强行动若干政策意见》(虞区农〔2022〕100号)执行,推进数字化管理,支持使用农用北斗终端,安排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用于农用北斗终端安装及相应服务费。

  23.被评定为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每家奖励2万元。

  二、加快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24.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新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只奖补10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每只奖补2万元,续展认证的每只奖补1万元;年度内追溯码使用量位于全区前20位且使用量在1000条及以上的,每家奖励0.5万元;对乡镇(街道)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经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3万元,考核合格的每个奖励1.5万元。

  25.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执行。其中,区级统筹做好茶叶公用品牌宣传推介与管理服务,保障区茶叶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日常运行。鼓励区内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经营、销售公用品牌茶叶,按区茶叶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包装,给予包装成本费50%的补助。

  26.鼓励农产品展示展销。参加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每家参展主体按境内省外0.07万元/天、省内市外0.05万元/天、市内区外0.03万元/天进行奖励。以新农人联盟抱团参加的,在参照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万元/年的宣传经费。凡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各类农展会上,产品被评为金奖或其他奖项(如农产品优质奖、优秀奖和创新奖等)的,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的奖励,但每次展会每家参展主体限奖一只获奖产品。各类农展会摊位费、宣传费及特装馆设计(安装)、布展等费用按实际支出补助。

  27.鼓励产销对接。鼓励乡镇(街道)开展辖区内“四季仙果”产销对接,其中猕猴桃、葡萄分别达到100万斤及以上、50万斤及以上,奖励10万元,其他品种达到10万斤及以上,奖励5万元。

  28.加大农业招商扶持。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引领和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9.支持农业企业壮大。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当年新创办的农业企业(不含粮食加工企业,下同),技改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额的12%予以奖励(以审计设备投资额为依据,不含土地、厂房等费用),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市级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的,市区两级各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其中区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对农业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1.5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经核实后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以税务数据为准)。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开展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并保留相应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5千元。

  30.扶持农创客发展。建立农创智谷物联网应用示范园区,对入驻园区的农创客及项目进行扶持奖励。依托院地合作项目,聘任农科院等科研院所专家定期为入驻农创客(团队)提供信息咨询、农技培训、导师帮扶、宣传推广、交流展示等服务;因生产需要,对大棚内设施设备进行购置及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1.加大乡村人才培育。每年评选17名左右乡村领军人才,入选者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人才创业企业,给予贷款额2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全额贴息。

  32.即时奖补项目。对新认定为区A级、区AA级、区AAA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0.6万元/家、0.8万元/家、1万元/家;对首次被评为绍兴市示范(特色)、省示范(先进)或国家级示范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万元/家、3万元/家和5万元/家奖励。

  对新认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农家乐,分别奖励0.3万元/家、0.6万元/家、1万元/家、2万元/家、3万元/家。

  四、深入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33.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省、市和美乡村示范村(未来乡村)建设项目按项目投入额的85%予以补助,创建成功后按项目建设投入额的90%予以补助,培育涉及运营经费和相关活动策划开展经费由乡镇(街道)自行保障。其他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区级资金补助:隶属2个中心镇和7个街道的,按项目建设投入额的70%予以补助;隶属5个生态乡镇的,按项目建设投入额的80%予以补助;其余6个乡镇按项目建设投入额的75%予以补助。

  34.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另行制定。

  35.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根据当年《上虞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开展枯死松树清理工作,对乡镇(街道)奖补0.6元/斤。

  36.支持千万亩森林质量提升工程。对符合森林质量提升要求,连片开展中幼林抚育的乡镇街道,每100亩奖励6万元。

  37.鼓励开展森林系列创建。对成功创建“浙江省森林城镇”,每个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新一轮“一村万树”示范村,每个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浙江森林氧吧”,每个奖励2万元。对成功创建“自然保护地融合发展镇村”,每个奖励2万元。

  五、着力深化农村改革

  38.鼓励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下同),达到相对连片50亩及以上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每亩400元的以奖代补。鼓励整畈、整村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或达到整村流转标准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500元;对列入当年市级“消薄”名单的村,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600元。支持村集体为农户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对土地全程托管期限5年及以上的,视同流转,享受上述相应政策。鼓励整个乡镇(街道)土地流转,达到整镇流转标准的,给予乡镇(街道)一次性50万元的以奖代补,用于土地流转工作。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按当年新登记备案的实际土地面积,给予一次性每亩20元的以奖代补。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按当年试点面积给予乡镇(街道)一次性每亩500元的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流转土地较多的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给予试点镇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以上政策,市级与区级各承担50%)

  鼓励整村流转家庭承包土地,对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实现整村流转,流转率首次达到85%的,给予5万元奖励,85%以上每增1个点,奖励1万元(对流转率已达到或超过85%的村,原已奖励过的流转率不再奖励,新增流转率享受上述相应政策)。鼓励村集体组织依法规范处置流转收益。村集体组织可对流转土地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农田改造和管护,并向土地流入方协商(或在公开招投标中设置)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对处置土地流转收益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按增加部分的50%进行奖励,每个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原已流转并签订合同至2028年的流出农户的奖励政策保持不变,对区级流转服务组织工作经费继续保持不变。乡镇(街道)要围绕粮食生产和当地特色精品农业,落实流转扶持政策,鼓励种养大户(企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区级对于乡镇(街道)当年有新流转家庭承包经营权面积并落实奖励政策的,按实际新流转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每亩200元标准拨付扶持资金。

  39.加强“财金农”合作。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市级茶叶低温气象指数、农机保险、叶菜成本价格和区级水蜜桃种植、杨梅气象指数、桑葚气象指数、羊养殖、高粱种植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业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种养殖业主体有迫切需求且涉及面较广的地方特色险种。

  40.深化“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激活”改革。根据上虞区新一轮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工作计划执行。

  六、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二)本政策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政策,弄虚作假,骗取本政策所给予的扶持和奖励,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退回已领取的费用,并记录在本人和单位的诚信档案中。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属粮食生产功能区但未种植至少一季粮食作物的,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或出现“大棚房”问题,在严格管控类受污染耕地区域内种植实用农作物的,不予享受政策。因焚烧秸秆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取消当年区级补助资金。

  (四)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相关细则另行制订。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上虞日报 农业 00004 关于推进“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4-04-03 上虞日报2024-04-0300003 2 2024年04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