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核(二)
审核内容
发行条件:
●沪深交易所: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北交所: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依法规范经营;
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条件:
●沪深交易所:
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后股本总额要求:主板不低于5000万元,创业板、科创板不低于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北交所:
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