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案
本报讯 (记者 杨晓双 通讯员 王旖)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和个人为抵扣销项税款、逃避纳税,宁愿铤而走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近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上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某因公司进项不足,通过他人介绍,以开票费6个点向太湖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300余万元,税额44万余元(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还发现该公司及章某曾在2020年时因2015年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该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如今再次查实其在上次不起诉决定作出前,有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可见章某先前并未完全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将两部分犯罪事实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做出裁判,判决被告单位上虞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只有在各环节依法合规运营,才是经营的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