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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闻·综合

关于加强上虞城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上虞城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限制交通噪声超标机动车通行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机动车噪声,主要指机动车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城市主次干道昼间(6:00——22:00)机动车噪声限值应不高于70分贝,夜间(22:00——次日6:00)机动车噪声限值应不高于55分贝。

  二、划定以下区域为机动车噪声污染重点整治区域:虞舜大道(亚厦大道—迎宾大道)、迎宾大道(虞舜大道—梁祝大道)、梁祝大道(迎宾大道—龙山隧道)、舜耕大道(龙山隧道—春晖大道)、亚厦大道(春晖大道—虞舜大道)等道路合围区域内,禁止噪声超限值机动车辆通行。

  三、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禁止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或者消音装置等行为。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或者消音装置等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机动车原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噪声影响城区生活环境的监督管理。

  六、市民可通过“110”报警电话、“上虞公安”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反映举报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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