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生态环境分局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本报讯 (记者 沈嘉玲) 日前,生态环境分局与绍兴某建筑工程公司签署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将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去年底,有群众反映称绍兴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丰惠镇三溪村仰天湖山塘整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滥挖开采、倒卖国家资源问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开挖的山体进行测绘,核定挖、填量以及开挖范围等情况。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超红线范围开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立即上门查实,并责令其停工。今年4月,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在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晰,损害依据、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万多元。
“这是我区今年披露的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选择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对企业起到环保警醒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让企业意识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影响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自2016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以来,生态环境分局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4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17.75万元。
据了解,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原则,修复因资源环境违法案件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今年,我区建立资源环境违法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开展协作,在对资源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同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下一步,生态环境分局将持续强化部门协同合作,重点加强与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借助检察力量,稳步高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用法治之力守护上虞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