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拟注销市场名称登记的公告
本公告所列单位(名单附后),至2022年9月28日,在本局公告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尚未办理你单位已取得的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决定依职权注销你单位已取得的市场名称登记。
对此,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