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罚案例
【引言】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如果未依法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也会受到行政处罚。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涂装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查阅台账资料、查看生产现场和询问一线员工等方式,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罚结果】
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表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