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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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走过场”专项执法检查,现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虞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电焊作业人员金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经调查核实,金某报名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取证考试,尚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未持证人员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企业要牢记血的教训,从源头上做好防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6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虞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4名电焊工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经调查核实,该4人在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期间仍有从事电焊作业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区应急管理局责令4名电焊工在未重新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电焊作业,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不得上岗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每三年需要复审,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不得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