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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新闻·民生

虚假陈述干扰司法鉴定,罚!

区人民法院开出8万元司法罚单

  本报讯 (记者 冯洁娜 通讯员 石亚男)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或法院调查取证时说谎无关紧要,那就大错特错了!当事人、证人及案外人在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时,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近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中虚假陈述作伪证的当事人、证人及案外人均开出了司法罚单。

  2021年3月,我区一家乡镇农贸市场因拆迁需要提前终止农贸市场承包协议。实际承包者任某某就协议提前终止后自身财产及可期利益等经济损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绍兴某开发公司赔偿。诉讼过程中,任某某申请对其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为获取高额租金损失,任某某通过农贸市场管理者张某某指使市场租户吴某某在法院调查取证时,将摊位承包费从5.9万元虚增至11.6万元,导致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吴某某的虚假陈述,出具虚高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补充评估报告。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某故意指使他人在法院调查取证时进行虚假陈述;张某某受任某某指派,通知吴某某虚假陈述;吴某某受他人指使,虚增摊位承包费金额,三人行为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司法秩序,对农贸市场拆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应予以司法处罚。

  考虑原案评估机构已依法核减虚增的租金损失数额,原案判决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结合张某某、吴某某悔改态度较好的情节,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任某某罚款5万元,对张某某罚款2万元,对吴某某罚款1万元。三人均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检讨,自觉缴纳了罚款。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任某某、张某某和吴某某,在农贸市场拆迁过程中,以虚假陈述的手段虚增承包费金额,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农贸市场公共利益,系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贯彻“保障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审查及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打击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市场稳定,促进了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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