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退市规定
![]() |
![]() |
为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和领导下,启动了新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退市规定。
第一期 交易类退市&财务类退市
交易类退市
指标修改
“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
指标新增
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
程序修改
交易类退市将取消退市整理期。如触及相关交易类退市条件,公司股票停牌,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股票将被直接摘牌,不再设置摘牌前的退市整理期。
财务类退市
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主要修订内容
1.新增组合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
2.删除单一零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
3.严格执行财务类退市指标:对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类指标进行交叉适用;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
4.严厉打击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