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送达公告
绍兴市弘轩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已受理你单位职工黄木呷布达要求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因你单位住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樟树下村101号已关闭歇业,无法邮寄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黄木呷布达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在本通知书公告期满起十日内,向本局举证,逾期不举证的,本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75-82188599。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