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遇上“霸王条款”,消费者如何维权?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有效期、退转卡等条款
本报记者 冯洁娜 通讯员 陈嘉烨
近日,市民高女士说到自己在健身房的消费经历,不禁感慨万千,自己订购私教课原本是为了放松身心,没想到却碰上了这样的糟心事,甚至还因此闹上法庭。
遭遇:
私教离职,健身房不给退款
“我花了10890元买的私教课,刚学了五节课,教练辞职了,想退钱却被答复合同约定私教课程一旦售出概不退款。”高女士对此十分郁闷,自己连合同的条款都没看就签字了,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有此条款内容。为此,高女士一纸诉状将健身房告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房的《私人/小组训练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高女士说,2021年4月,她与我区一家健身房签订《私人/小组训练合同》,自己购买健身房提供的私人教练课程36节,费用为10890元。她于合同签订当天向健身房支付了全部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健身房为她提供的私人教练为“Mini”教练。2021年7月初,她在上完5节课后,“Mini”教练就从该健身房离职了。因为自己和健身房对更换后续的私人教练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她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
但是,健身房拒绝了高女士的退款要求,只同意更换私教,理由是高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会员不可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
焦点:
“霸王条款”究竟有没有效?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为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案涉《私人/小组训练合同》约定,“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健身会所有权另行安排合同教练代替”“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会员不可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但上述条款均系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被告责任、限制会员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同时,健身房在签订合同前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故高女士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本案中健身房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令“Mini”教练继续为高女士提供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应归责于健身房。故法院判决高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私人/小组训练合同》解除,并由健身房返还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9000余元。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一种类型,该类型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近年来,健身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需注意预付消费存在风险。消费者一方面要审慎判断经营者的资质、经营状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理性消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有效期、退转卡等条款,谨防“霸王条款”,注意留存消费凭据以备维权所需,另一方面在消费权益受侵害时,及时向市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