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新闻·综合

肆意倾倒垃圾,罚!

  随着群众文明素养不断提高,垃圾乱扔现象已逐步淡出视野,但仍有部分群众为贪一时方便将垃圾随意丢弃,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甚至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上虞城市管家在此倡议:垃圾不落地,上虞更美丽。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7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小越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小越街道奥迪4S店旁垃圾桶周边随意倾倒堆放了12袋袋装垃圾,经查看为破旧衣服等生活垃圾,占地面积10平方米。

  执法经过

  执法队员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与走访,掌握违法线索,并利用调阅监控等手段,查到涉事的车辆和车辆所属的公司。后经查明,确认该处垃圾为辖区某家纺有限公司倾倒,执法队员随即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9月16日,经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将随意倾倒的生活垃圾清运干净。

  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虞日报 新闻·综合 00002 肆意倾倒垃圾,罚! 2021-11-11 5012622 2 2021年11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