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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新闻·民生

  关于处理非机动车、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对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警大队扣留超过30日仍未按规定处理的非机动车、机动车辆(详见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请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持扣车凭证、机动车合法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341号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经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处理的,本局将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上虞日报 新闻·民生 00003 2020-11-17 上虞日报2020-11-1700010 2 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