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公告
经查,王小伶等1827户个体工商户,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由于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特此公告。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内容同时发布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zj.gsxt.gov.cn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yu.gov.cn。
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