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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新闻·民生

检察机关实现强制猥亵、侮辱案件全流程被害人权益保护

引入“禁止令”机制

  本报讯 (记者 杨晓双 通讯员 王旖)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事件屡见不鲜,但现实情况远比报道的更严重——绝大部分的受害者选择沉默,不愿意报案。所以我们一直在努力,更好地去保护那些勇于发声的受害者,从而让更多人正视犯罪,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近日,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孙瑜向记者介绍这一现状。

  据了解,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早上,红红(化名)从公司开水间打完水准备回办公室时,同事唐某走了过来并一直挡在红红面前不让她走。期间,唐某不顾红红言语的拒绝与身体的反抗,趁着四下无人数次用手捏红红的胸部,直到有其他同事来打水唐某才离开。事情发生后,红红怕这事说出去会被公司同事笑话,就选择了沉默,可她的沉默不仅没有换来唐某的醒悟,还让对方更加肆无忌惮。当年10月底至11月20日期间,唐某为满足个人欲望,在违背红红意愿的情况下,先后5次在公司办公室、厕所门口、开水间等地,采用搂抱身体、用手揉捏胸部及强行亲吻的方式对红红实施强制猥亵。11月20日,红红在多次拒绝、反抗无果的情况下选择报案,11月26日唐某被抓获归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考虑到唐某多次猥亵被害人及双方在同一个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被害人保护的新模式——取保候审期间,发函建议公安机关禁止唐某进入被害人居所、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审查起诉阶段,向唐某重申禁止性义务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建议法院在判决时同步宣告“禁止令”。

  4月20日,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间)。接下来,区人民检察院将联合社区矫正机关对本案禁止令执行情况予以追踪调查,实现对被害人权益的全流程保护,如果发现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出现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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