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公告
全区各排污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我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申领和登记范围
上虞区范围内(不包括沥海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申领和登记时限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的33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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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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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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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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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排污单位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登记程序
第一步:注册登录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登陆。(http://permit.mee.gov.cn/)(账号密码由企业自行申报,请勿遗忘。如有遗失,请于平台登录页自行找回密码)
第二步:填报并公开
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可在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平台上进入“排污登记”填报完成后直接提交即可。
第三步:提交书面申请
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表、承诺书、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等材料,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四步:审核发证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登记管理:提交后由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请自行打印留存。
法律责任
(一)根据《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220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科)
咨询电话:82021092。